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兩個方面,一方面,協商人并不是征收人;另一方面,僅房地產存在協商確定評估機構的可能。
拆遷征收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征收人與拆遷實施人協商,或者由拆遷實施人自行確定評估機構。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協商不成的,主要有兩種方式確定評估機構,一是,通過多數決定;二是,隨機選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拆遷,對房屋等不動產的征收也需要引入上述規則,即,首先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其次,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或者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京云征地拆遷律師提醒,拆遷利益“巨大”,拆遷實施人如果存在獨立的利益,被征收人可能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如果遇到拆遷糾紛,一定要及早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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