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等行為,應以正當程序原則作為判斷。
2022-11-14 閱讀:2455 京云律師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對強拆,很多當事人容易情緒激動,以暴制暴,進而產生肢體沖突。歸根結底,這是政府機關的非法強拆行為引起的。
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等行政行為,應當以正當程序原則作為判斷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的依據之一,這是對行政行為依法監督的有效途徑,是防止行政權濫用的法律制約機制,也是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原告許某是宿州市埇橋區一位居民,他的房屋位于19號地征收決定確定的范圍之內。2018年4月8日,埇橋區政府作出《關于對人民路19號地項目范圍內房屋進行征收的決定》,許某起訴稱:征收過程中要求埇橋區政府提供選定評估機構的文件,但埇橋區政府至今沒有提供相關合法評估文件。埇橋區政府在沒有上述前置性文件的情況下作出征收決定違法。請求撤銷埇橋區政府作出的19號地征收決定,訴訟費用由埇橋區政府負擔。
埇橋區政府辯稱,征收決定合法,符合各項規劃,并在啟動前進行了征收范圍公告、摸底調查并公示,征收程序正當。征收決定的作出經過埇橋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確保征收費用及其他相關準備工作就緒后,依法作出了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征收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此外,評估機構的選定并不是埇橋區政府作出被訴征收決定的必要條件。
第一,被告提供的證據合法性、真實性有異議,沒有單位印章,不符合證據形式,無法核實證據來源,對證據形式和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疑問;
第二,從補償方案內容看,補償方案沒有對涉案房屋所處的位置進行描述,涉案房屋所在項目屬于宿州市中心,在沒有對位置描述的情況下容易壓低房屋的價值,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三,被征收戶對方案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見并反饋給埇橋區政府,補償方案沒有反映被征收戶提出的意見;第四,方案張貼的照片,不具有合法性,照片不能顯示張貼時間、位置,看不出照片中的人是被征收戶。
在本案中,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被告認定涉案建筑屬于違法建設,但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存疑。埇橋區政府在尚無相關證據證明涉案征收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以及該地塊補償方案尚未進行論證的情況下,即召開政府專題會議通過該項目征收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任何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得享有法外特權,越權行為是無效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應導致相應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面對違法強拆行為,當事人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訴訟,合理運用法律武器。行政訴訟程序繁雜,專業性強,必要時應及時委托專業律師處理,以免錯過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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