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參考:(2020)最高法行申12188號
李玉清(改編)家在2014年被拆遷,至拆遷時李玉清家庭仍然擁有兩本合法建房證、兩棟合法房屋。李玉清家庭分別于1992年和2012年申領過三次建房證,其中2012年的建房證是在1998年建房證的地基上擴建的,故1998奶奶建反證已經作廢并上繳給政府。李玉清認為客觀上已經有兩個家庭戶、兩處房屋、根據“一戶一基”原則應該分戶補償。而且國土資源部對農村分戶建房和分戶確權進行了規定。李玉清欲根據兩個戶再爭取一套房子。
案件爭議焦點: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戶一基”為標準還是以公安戶籍進行認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對“戶”的認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戶一基”作為重要依據。
法院認為:
李玉清等三人與王往戶雖在公安戶籍管理登記為兩個公安戶,但是公安戶并非征拆程序中的農村家庭自然戶,且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存在以其三人的名義單獨申請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缺乏另行安置的依據。
京云律師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農村一戶家庭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不能擁有兩處甚至更多的宅基地。主要是為了防止一戶家庭擁有多處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費、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問題。但判斷一戶家庭是否應當擁有一處獨立宅基地時,應當考察該戶家庭是否擁有居住場所,是否存在家庭居住困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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