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與北京市房山區十渡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案
案號:(2021)京0111行初66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訴求:請求撤銷被訴限拆決定
【案件詳情】
2002年1月1日,七渡村農工商經濟聯合社與北京市鳳龍豆花賓館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七渡美樂觀光葡萄院租賃合同書。同年3月,十渡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對七渡村經聯社作出關于七渡村經聯社招商開發葡萄長廊的批復,同意七渡村經聯社通過招商引來的北京龍鳳賓館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開發七渡葡萄長廊。同年10月,十渡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對北京十渡葡萄園度假山莊有限公司作出關于十渡葡萄園公司增加建筑面積的批復:未經上述部門批準,不得動工修建任何建筑,否則一切后果自負。2020年11月11日,被告向房山規自分局發函查詢原告在七渡村建設的房屋屬非宅基地內建設,是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日,房山規自分局復函稱其未向涉案房屋核發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11月12日,被告對原告作出被訴限拆決定。同年11月17日,被告拆除部分涉案房屋。
【律師觀點】
原告在七渡村建設涉案房屋,該房屋是經過十渡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但是2020年11月12日被告卻向原告下發被訴限拆決定,認定涉案4014.22平方米房屋未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依法應該予以拆除。原告認為被訴限拆決定并沒有詳細調查事實,致使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該予以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被告在作出被限拆決定之前,未按照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履行現場勘驗、調查、送達、告知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及申辯的權利等程序,且被訴限拆決定未告知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構成程序違法。
【勝訴判決】
撤銷被告北京市房山區十渡鎮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十政限拆字[2020]40號限期拆除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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